石志勤律师亲办案例
民 间 借 贷 代 理 词
来源:石志勤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7-22
浏览量:982

民 间 借 贷 代 理 词

尊敬的审判长

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陈某某的委托,指派我作为其一审代理人,今天依法参加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活动,通过双方的举证、质证。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
一、原告诉称借款按月利利率3%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,不应得到法律支持。

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款条上均约定利息,被告亦未与原告夫妻约定利息,故该12元借款为无息借款。

二、被告抗辩将12万元相互抵销依法应得到法庭支持。

首先,原告主张的12万元为原告与其夫在夫妻关系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权,此点也反映借款条除了陈某某的名字是被告书写之外,其余人为书写文字均为原告丈夫严某某书写;而在2013年8月30日严某某向被告出具的条12万5千元为原告蒋某某与其丈夫严某某夫妻从2013年开始陆续向被告借款,依法为原告夫妻共同债务,被告抗辩要求抵销其中的12万元,剩余5000元,合情合理合法。

其次,被告为善意第三人,其不知晓原告夫妻已经协议离婚并且,从性质上说离婚协议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,在法律适用上,其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属于“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”,应受合同法调整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,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,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本案原告的债权是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是夫妻共同债权。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,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,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。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,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,人民法院应当支持。”本案中,被告有权就人民币125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夫妻双方主张抵销其中的人民币12万元。

再者,被告与原告夫妻为朋友关系,交往长久,在原告丈夫严某某向被告出具结算欠条时,其并不知悉原告夫妻已经协议离婚,原告丈夫严某某并没有向被告说清离婚的事情故,被告还是像以往由原告丈夫严某某书写借款条一样,在结算夫妻债务125000元时,由原告丈夫严某某书写欠条。

还有,不论是从原告的起诉状地址泉州市鲤城区青龙巷38,还是从户籍证明及实际情况上看,原告夫妻均住在泉州市鲤城区某某,试问,长久夫妻现在还在同一个屋檐下,如果原告夫妻不说,被告怎能知道夫妻已经协议离婚呢?!故,原告夫妻为假离婚,真正的目的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,不抵销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。”本案中,被告原告夫妻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,被告可以诉讼的方式将自己的债务与原告夫妻的债务抵销

综上,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,支持被告抵销抗辩请求。

代理人: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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